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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发(2007)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湖南省商务厅《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给合我市实际,在省商务厅、市政府统一部署下,针对当前肉食品安全问题,特制定我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07年12月底前,全市县级以上城区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
(二)、重点目标
1、2007年9月2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
2、2007年9月20日前,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辖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3、2007年10月20日前,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方案》,并在《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方案》中应包括乡镇定点屠宰场设置和乡镇“放心肉”配送规划。县(市)的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1-2家,人口较多、消费量较大、辐射能力强的乡镇,原则上可设1家定点屠宰场。没有条件的乡镇可利用“万村千乡”工程的乡镇店,设置定点屠宰场“放心肉”配送专店,或由附近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立专卖店或销售点;
4、各县(市)要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5、2007年9月20日前,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建立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要与生猪定点屠宰场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
6、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实现私屠滥宰、定点屠宰场违规、违法查处率100%;
7、2007年9月3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场建立完善生猪定点屠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二、整治工作重点
1、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各县(市)商务局要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全面清理整顿屠宰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要求县城以上城市生猪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达95%;重点对城乡结合部,乡镇以及私屠滥宰频发区域等地区,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取缔私宰点;规范企业行为,不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
2、做到“四查”、“两责任”。“四查”即:查生猪购进和猪肉出场购销台账;查生猪进场检疫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查猪肉品品质检验记录;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纪录。“两责任”即:建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生猪屠宰负总责任;定点屠宰场业主对肉食品安全主体负责。
3、加强定点屠宰企业管理。各县(市)商务局要与所管辖的定点屠宰场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定点屠宰场要100%签订猪肉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员工。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确保定点屠宰销售猪肉检验检疫合格率达到100%,对病死猪坚决做到“四不一处理”即:不屠宰、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决不能让病死猪肉及产品流入市场,确保人民群众吃放心肉。
4、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凡是在定点屠宰场查出有加工、销售注水猪、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特别对已经取缔的私宰点,要重点复查,严防死灰复燃,对于集中整治阶段责令整改的定点屠宰场,凡整改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不能保证生猪屠宰质量的,不得允许恢复屠宰。
5、确保农民吃上“放心肉”。对于边远地方、交通不便的乡镇,各县(市)商务局要加强管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生猪屠宰服务,重点关心农民自食肉的安全,确保农民吃上“放心肉”。
6、全面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场和生猪屠宰加工单位,尤其是要加强对待宰生猪中“瘦肉精”和重金属含量的检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环境。
7、整治餐饮企业、食堂伙食单位肉品原料采购渠道。严格推行餐饮企业、食堂伙食单位进货索票和验收登记制度,做到货证相符,实行可追溯监管。严厉查处采购、使用未经检疫检验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行为,杜绝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产品进入厨房或餐桌。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1、统一领导,严格执法。
猪肉是人民群众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在当前生猪和猪肉价格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不仅要确保猪肉的市场供应,更要确保肉品安全。各县(市)商务局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生猪屠宰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生猪屠宰管理,保障猪肉质量安全。为此,湘潭市商务局成立以党委书记、局长李明申为组长,分管副局长周启汉为副组长的生猪屠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王维任主任。市城区执法由市生猪定点屠宰稽查大队负责,执法检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并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程序进行执法。
2、完善屠宰场设置规划。
市商务局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屠宰场设置规划方案》进行备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和指导。
3、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市商务局将打击私屠滥宰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来抓,对全市范围内打击私屠滥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工商、畜牧、卫生等部门,对私宰窝点进行重点整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不能以罚代管,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惩,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私屠滥宰行为。
4、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定点屠宰管理。
①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方案》,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场进行合理布局,按照人口、消费量、屠宰能力、运输半径等指标综合考虑场点设置。保证定点屠宰场出场的肉品覆盖95%以上的地区。
②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检查各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出场肉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肉品是否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对检验出来的病害肉品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
③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场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④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出场的肉品品质进行检查。
⑤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宾馆、酒店、院校、集体伙食单位进行检查,要求建立台帐,载明每批进肉的数量、进货来源,并对台帐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上述工作,省商务厅将组织交叉检查,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检查落实。
5、从严要求,确保整治工作完成目标。
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接受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①设立举报、投诉制度。各县(市)商务局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市商务局举报、投诉电话:0732-8223897、8570363。
②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各县(市)商务局要安排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从2007年9月开始,每周各县(市)要有一次基本情况汇报,并将各县(市)所制定的工作方案、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在9月20日前报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在11月30日以前要有书面总结。各县(市)有大案要案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商务局报告。市商务局将各县(市)情况汇总后报省商务厅。市局对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县(市)将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投诉较多、问题严重的县(市)要进行通报批评。
③建立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各县(市)在开展专项整治过程中对大案、要案及典型事件,要组织新闻媒体曝光;同时,对屠宰加工产品质量好、保证放心肉供应的定点屠宰场和连锁经营企业,要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广大群众消费经过检验检疫的动物产品,增强人民群众肉食品消费安全感。
四、实施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9月10日至9月20日)。2007年9月20日前,各县(市)要成立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制定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方案,落实经费,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明确职责和目标,与市局签订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与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报市商务局。
2、全面检查阶段(9月20日至10月8日)。2007年10月8日前,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定点屠宰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3、集中整改阶段(10月1日至11月25日)2007年10月26日前,县(市)商务局将《设置规划方案》报市局备案。各县(市)要按商务部整治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每周二下午16:00前,将专项整治工作的执法情况、屠宰场企业检查、整治情况和肉品品质检查情况按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报市商务局,由市局汇总后报省厅。
4、总结验收阶段(11月26日至12月5日)。市商务局将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全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县(市)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予以批评。
附 件:1、生猪屠宰专项执法情况和屠宰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
2、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检查表
湘潭市商务局关于印发
《湘潭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商务局、定点办:
现将《湘潭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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