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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湘潭市区家畜定点屠宰场规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07-9-30 11:03:51    调控科
 

 

关于调整湘潭市区家畜定点屠宰场规划的

     

 

(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经营秩序逐步规范,肉品质量明显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市定点屠宰场的设置规划尚有缺陷,生产、经营、管理也比较混乱,严重制约了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影响了肉品质量的安全,直接危害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放心工程的要求,根据有关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对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规划调整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理念,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提高全市肉品消费质量安全系数,确保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规划原则

合理规划、科学布点、提高标准、减少数量、妥善安置、稳步推进。

1、确保规划布局与湘潭市总体发展规划相一致,屠宰场向近远郊转移,以适应功能布局结构调整的需要。

2、实施系统化运作。屠宰场设置要与郊区及农村养殖业的规划布局调整和家畜生产流向相连接;屠宰场建设要与现代流通、消费需要相连接,有利于系统管理和运行。

3、实行多元化投资、现代化加工、规范化运作,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按照规范化要求运作。

4、实行集约化、规模化屠宰加工。集中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定点布局合理化、工厂加工规模化、企业效益最佳化。

5、在现有定点屠宰场内整合、压缩及规范。

三、调整目标

压缩现有场点,提高规模档次,最终达到具有机械化生产、配送能力,符合环保、卫生标准的屠宰场格局,并建立检疫、检验设施,完善管理体系,以良好的服务和规范的生产为全市人民提供优质肉产品。具体目标为:

1、生猪定点屠宰场3家(市区)。

2、牛、羊定点屠宰场1家(市区)。

3、县(市)及所辖乡镇定点数量由本级政府根据湖南省规划确定。

4、其它家畜(禽)屠宰标准及场点建设根据今后实际情况确定。

四、设置条件

1、屠宰场的选址应当符合湘潭城市建设总体布局和本规划布局,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2、新建和改建屠宰场必须达到相应的星级标准要求,即市城区须达到3星级以上(含3星级);县(市)城区须达到2星级以上(含2星级);乡镇须达到1星级以上(含1星级)。

3、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配置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宰杀、检测、冷藏、加工、运转、设施设备,达到HACCP质量管理认证标准以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4、家畜屠宰场主办者必须具有肉类商品相关专业知识,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及管理人员。

五、审批管理

1、申请定点屠宰场资格的企业,要向本级政府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市定点办会同畜牧、卫生、环保、工商部门严格按照定点条件审查,并分别签署审查意见。对审验合格取得畜牧、卫生、环保、工商部门证照的,报本级政府批准,授予申请企业定点屠宰资格。

2、对批准的定点屠宰场,由市人民政府发放统一制作的定点屠宰标志牌。定点屠宰场应将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

3、对定点屠宰场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对已不具备定点要求和条件的、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或歇业半年以上的、以及已改变从事其它生产的,由市定点办及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再由市定点办具体操作取消其定点屠宰场资格、收回其定点屠宰标志牌等事宜。各有关部门对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屠宰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封闭式屠宰场的管理

根据市政府潭定发(199732号文件精神,大型肉品加工单位可设立封闭式定点屠宰场。但是,为确保本规划的落实,其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其屠宰项目的审批管理须依本规划规定执行。

2、其标准须符合星级标准要求。

3、封闭式屠宰场以出口加工为主,原则上不准向市内鲜销,屠宰产品只能用于本企业加工,如有特殊情况须鲜销的,必须报市定点办批准。

七、各县(市)规划方案由县(市)政府确定,并采取事前报市定点办备案制度。

八、本规划的实施办法由市商务局(或市定点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市定点办

00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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